據風傳媒9月13日報導「私立醫院協會宣導颱風假停診 公平會:聯合行為已違法」,私立醫療院所協會詢問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私立醫院協會(下稱協會)向會員「宣導」在颱風假或週六停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表示若協會透過宣導的方式「實質約束」私立醫療院所於颱風假或周六時停止一般門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真的只要宣導停診就違法嗎?
如果該協會的宣導完全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屬於以合意之方式,相互約束協會會員的活動,而足以影響醫療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特別是實施統一或增減休假日,當然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規定,無庸置疑。
由於筆者未見該協會的函詢與公平會的函覆全文,無法斷定協會宣導就一定有或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是,如果該協會宣導或以後的行為,是建議會員颱風天停診,或擬訂自律性規範請會員颱風天停診,是不是就違反公平交易法呢?
協會單純建議颱風天停診可以嗎?
協會可以將其認為應該採行的休診方式告知會員,讓會員自己決定是否採行協會的建議。這樣看來,建議不是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的「其他方式之合意」。既然建議不是合意,那麼協會建議會員在颱風天停診,自然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規定。
如果公平會保守點,可能會說這樣的建議就算不違反聯合行為規定,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但是,如果協會「單純建議」會員在颱風天停診,不帶有脅迫、利誘或應高度譴責的不正當方法,就沒有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4款的適用空間,自不能祭出該規定來處罰協會。
協會用自律性規範顧及安全可以嗎?
根據公平會發布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之規範說明」,裡頭提到「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所為下列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公平交易法之違反︰訂定促使成員遵守法規之自律公約、職業倫理規範等自律性規範。」
看看之前的案例,先前藥師公會訂定「會員不得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促使會員遵守藥師法規定,不可用贈品招攬民眾持處方箋前往調劑的行為。公平會就此曾表示藥師公會的辦法,不同於公平交易法所欲規範之限制競爭行為,無須向公平會提出聯合行為許可申請,也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因此,如果協會是以「會員員工安全」為首要考量,依據勞動部相關函釋,訂定促使協會會員遵守勞動相關法規的自律性規範,宣導如協會會員所在地、員工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一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員工可不出勤;或颱風天營運不適當,宜顧及員工安全,就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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