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外遇出軌新聞層出不窮,上個月有阿姑周遊的老公李朝永,偷吃獅子會張姓師奶,這幾天通告藝人柯以柔爆出婚變,廚師老公郭宗坤疑似偷腥。網友湧入柯以柔臉書留言關心,變身軍師給建議,有人勸和、有人勸離,也有人要她提告。
當初承諾相守一輩子,婚後卻有一方外遇了,怎麼辦呢?上一代的台灣人為了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總會選擇忍耐,但人在心不在,沒有愛的家又有什麼意義呢?新一代的台灣人,很多人不再糾結在婚姻裡頭,選擇放生偷腥配偶,訴請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跟贍養費,給自己自由。還有人說,會選擇提告,給背叛者與小三(或小王)好看。
外遇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規範於刑法第十七章,其中「通姦罪」,最初承襲清代風俗律法,只懲罰「有夫之婦」。至民國二〇年代,當時因應「兩性平等」的號召,改為刑法第239條施行至今,不管男女,已婚而與人發生性行為,都觸犯此條罪責,第三者也是同罪。
此外,通姦罪為告訴乃論,於知道外遇事實的六個月內,由配偶提告才會成立,其他人不能越權主張,用意為保障配偶,尤其是弱勢婦女。如今法律較過往完善,通姦罪的正當性逐漸受到質疑,常被提及幾個問題:
第一,配偶可以提告,也能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也就是說,不是外遇配偶與第三者一起被告,就是第三者被告,只要外遇一方低頭認錯,配偶心軟撤告,夫妻聯手提告第三者,外遇配偶全身而退,只有第三者坐牢賠錢。
第二,性侵受害人擔心被告妨害家庭,不敢提告,通姦罪變成性侵犯威脅的工具。如自殺身亡的女作家林奕含,疑似遭已婚補習班狼師誘騙性交。當時林女年滿十八,與狼師為男女朋友關係,故在合意性交的前提下,該師未觸及妨礙性自主。林女就不同了,狼師已婚,師母可以先提告她跟狼師,再撤回對狼師的告訴,獨告身心被騙的林女。
第三,因為通姦罪的認定前提為「性交」,多半需要捉姦在床、嘿咻自拍、生下小孩,或是外遇配偶認錯,才會被判有罪,若是配偶用非法手段抓姦,現今法律保障隱私,抓姦配偶反而可能被告「入侵民宅」、「傷害罪」、「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捉姦成功,證據在法庭審理階段也不一定會被採信。
以鄰近國家而言,中國只有軍人破壞軍婚罪、日本沒有通姦罪、南韓原有通姦罪但已在2015年廢除;台灣廢除與否爭論超過二十年,於2017年5月18日出現曙光,由司改國是會議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
根據法律學者官曉薇蘋果日報投書,自2008年至2012年,地方法院提供的案件資料分析,在所有被告中,對腥夫的撤回率高達51.9%、對出軌妻的撤回率為43%、對於小三撤回率下降為31.7%、對於小王的撤回率則僅22.8%,且統計分析顯示,妻比夫更願意同時撤回對於通姦人、相姦人的告訴。
配偶外遇原因各異,或是愛情,或是慾望,或是金錢,但多半與配偶間感情質變有關。說到底,婚姻是共結連理的承諾,原本就不是愛情不變的保證,當夫妻的愛情不再,彼此只剩下責任、義務,「婚外情」、「負心」、「出軌」、「背叛」……就有可能與婚姻同時存在。
《犀利人妻》裡有句經典台詞說:「在愛情裡,只有不被愛的那個人,才是第三者。」在高舉自我主張的現代,很多人擔心,廢除刑法通姦罪後,小三、小王會爆量。事實上,從官教授的分析,對夫撤回率超過50%,其實通姦罪很難真正制裁到出軌的人。如何冀望能有效遏止外遇呢?待立委提案廢除刑法通姦罪,讓婚外情回歸民法,不再以牙還牙,才能務實理性地討論破裂婚姻的存續,及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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