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載,日前宜蘭縣選委會致電縣議員候選人孫博萮,要她將政見內容中「建國」二字移除,因為有「台獨的嫌疑」,並表示其依據為選罷法第55條,而且委員認為其政見觸犯刑法第100條,如不修改,則不予刊登政見。經記者詢問,選委會改稱,只是好意提醒候選人,仍會再討論,目前沒有答案。
選罷法第47條第6項之規定,只有在候選人的政見內容違反同法第55條時,選委會始得要求候選人修改政見。然而,選罷法第55條係禁止候選人之言論,「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可知本條係為貫徹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而設,旨在避免對於民主憲政秩序有敵意者,以暴力破壞民主制度。故本條各款,只針對候選人之言論內容涉及強暴、脅迫或犯罪行為時,才有所限制。
尤其第一款之內亂罪,規定於刑法第100條以下,在戒嚴時期,是中華民國政府用以箝制臺灣人言論的工具。嗣經已故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刑法學教授林山田等人之爭取,才在解嚴後修正,僅限以「強暴」、「脅迫」為實行行為,始得構成該罪,此修正被視為臺灣民主運動的重要成就。
此次,孫姓候選人被要求修改之政見,係謂:「從宜蘭紮穩民主法治根基,成為台灣邁向建國的重要基石」,可見她提倡以民主法治根基為建國基礎,與強暴脅迫之手段為天壤之別,遑論對於民主憲政秩序有何敵意存在,根本不構成選罷法第55條、刑法第100條。宜蘭縣選委會竟曲解法律規定,藉端要求候選人修改政見,不顧其職司選舉事務,行使權力可能動輒侵害人民選舉權、言論自由,凡此均為民主制度核心價值。對於依法行政原則的無知,莫此為甚。
爰在此呼籲宜蘭縣選委會,務必完整刊登縣議員候選人孫博萮的政見,否則無異使民主聖地之名蒙羞,挑動臺灣人民對於戒嚴時期思想審查的敏感神經,豈可不慎!
=========================
(本文僅代表作者意見,若有任何指教,歡迎來稿)
【六都春秋】臉書:https://goo.gl/hshqv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