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司法院於上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案,保障跨國同婚權益,只要伴侶其中一方為中華民國籍即可在台結婚。但若是由台灣人與中國人結合的「兩岸伴侶」,則不在此次修法的保障中。排除「兩岸伴侶」的婚姻合法就是對中國人的歧視嗎?就從台灣與中國的特殊關係、和法律體系面說起吧!
不把所有事情一起包裹提案就是歧視?
先說結論: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且,倘若立法院確實修法承認臺灣人與(本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之)其他外國人間之同性婚(目前尚未定案),那我會贊成再修法,讓臺灣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間也能締結同性婚。至於國安疑慮?就同樣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反滲透法等相關法律去審核。總之,異性婚怎麼審,同性婚就怎麼審。
然而,若說本次跨國同婚修法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是因為主事者刻意歧視,那就未免過度解讀。就法律技術面而言(這跟寫電腦程式非常相像),本次修法是以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方式來實現。概言之,該法第46條前段原文為「婚姻之成立, 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司法院本次提案則是在上文附上但書「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這樣「修改程式」之後,即使是其本國不承認同性婚姻者,也可以跟臺灣人有效成立同性婚姻,很好理解。
不過問題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臺灣的法律體系下,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其相關婚姻問題不適用一般性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是要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部「特別法」。所以說,其同婚問題本來就不會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後的適用範圍之內;就算要修,也應該要另外排一個提案,針對這一部特別法來修。這並不是修法者特意排除,而是法律體系本身的區分架構使然。
當然,如果存心要質疑的話,也可以說,為什麼司法院不一起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話說回來,為什麼要這麼作?既然是不同的法律,一案歸一案,憑什麼一定要人家併案提出?遑論司法院本來就不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
更何況,毋庸諱言者,臺灣與某國的關係充滿錯綜複雜的爭議性。推動改革時,讓相對較無爭議的部分先提案(其實也只是「相對」,未必能一帆風順),爭議性較高的部分單獨處理,這本來也就是常見的作法。不把所有事情一起包裹提案就是歧視?有沒有搞錯?
尤其令人莞爾的是:某些國家(或其掌控的)媒體對此大發議論,彷彿該國國民未能在臺締結同性婚姻,是臺灣罪惡滔天,卻忘了該國自己都不承認國民有締結同性婚姻的權利。這迴力鏢簡直是玩得不亦樂乎。
只能說,到了國外就突然人權意識高漲,而且會大罵外國不保障該國國民在本國所沒有的權利,可謂「天朝式人權論述」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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