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已經有不少人指出這一點,但還是未必人盡皆知。既然已經二月了,我就還是(了無新意地)提一下吧。
瀏覽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可以看到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理由(五)的內容是:「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1. 募集物資部分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巨。」(參下圖,擷取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03150001號公告,紅色標註為筆者所加)。
不過,臺灣的《國家安全法》數到第10條就結束,並沒有「第21條」,可知此處所謂「國安法」顯不可能是臺灣的《國家安全法》,其「國家安全」也不是你我的安全。就其脈絡而言,符合描述(尤其是「募集物資」)之條文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1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註:所謂「分裂國家罪」),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觀上述,其用意就非常明朗:要在臺灣的土地上,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製造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臺構成罷免理由」的宣傳話題(其受眾包括但不限於臺灣人)。
至於以上所謂「國家安全」,指的是哪一國的安全?也就昭然若揭了。
上述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03150001號公告閱覽連結: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bulletin/34814
=========================
(本文僅代表作者意見,若有任何指教,歡迎來稿)
【六都春秋】臉書:https://goo.gl/hshqv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