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目前的局勢下,我反對取消選舉保證金。沒有成本要求的制度,很容易就會被故意濫用,這是屢見不鮮的狀況。如果公職選舉沒有設下一定門檻,完全可以想像有心人會動輒利用參選來達成形形色色的目的。倘此,輕則增加選務負擔,重則引發社會紛爭。為了避免出現這些狀況,相當程度的參選門檻必不可免。選舉保證金雖然不是理想的制度,但卻是相對簡易、明確、又可行的作法。
早在1998年,總統選舉保證金的合憲性,就已經透過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獲得肯認:「(保證金)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另外,近日公布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 18 號判決,也針對市長選舉保證金進一步作出闡釋:「(保證金)並非客觀上難以達成的要求,亦非對原告或擬登記參選人之被選舉權的不當限制,且無裁量濫用或逾越立法裁量範圍,尚屬適當,除難認有侵害人民的參政權外,也防免無一定民意基礎之人任意登記為候選人,造成市長參選人數暴增,以節省社會資源與國家公帑,並維護公平原則,故難認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就以上論點而言,我完全支持司法機關的意見。
論者或謂:可以用連署方式取代保證金,作為參選前的門檻要求,甚至有人主張「電子連署」。然而,單單是要對連署真偽進行審核,選務負擔就會隨之增加。況且,選務機關認定的審核結果若與擬參選人的主張不一致,難免又會出現訟爭,為了釐清訟爭,司法機關可能又得對連署人名冊再審核。這樣一層一層堆上去,遲早會把公家機關的業務量弄到超載的程度。
試想,如果一場選舉有好幾個擬參選人都這樣鬧,就有可能把選務弄到難以處理。而且,若真有心為了引發紛爭,刻意安排許多人參選,玩法還不是只有上面這種。到時候,大家就可以體驗紛爭四起的美妙了。選舉的合法性如果出現紛爭,可能會出現什麼狀況?前不久才有國家用鮮血示範給大家看。
至於有人主張德國、加拿大、愛爾蘭等國近年陸續廢除選舉保證金制度,縱認屬實(假設語),我也看不出這對臺灣有何參考價值?相對寬鬆的制度只有在相對安全的局勢下才能施行,而臺灣社會的對立能量卻讓人無法抱持樂觀的期待,更何況還有外敵在旁虎視眈眈。如果無視險惡的現實,執意要在戰國爭霸之世,行三代先王之道,很容易會把局面弄到不可收拾。若一定要「言必稱德國」,我也不妨引用一句德國法學家Carl Schmitt的名言,來提醒政權合法性紛爭的危險性:(拙譯)「如此一來,每一方在關鍵時刻都指責他方為非法,並扮演起合法性與憲法的守護者。結果就是一種既沒有合法性、又沒有憲法的狀態。」(“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 S35)
總之,重點並不在於什麼制度最合乎學理,而是什麼制度最貼近現實。在過去幾年間,無視臺灣現實的罷免與公投改革,已經在國家制度上打出不設防的漏洞,為不斷動員投票否定的危險路線敞開大門,如今禍患逐漸顯現,當真是「何苦無風鼓浪,而詒國家以無窮之戚也!」(梁啟超語)。倘若現在又要把洞打得更大,勢必又會再埋下來日的隱患。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68%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8%2c%e8%a8%b4%2c18%2c2021012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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