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中國政府頻繁在農村、農民及農業此「三農問題」,提出要推動振興鄉村發展戰略倡議,這不僅涉及農業現代化、社會主義強國路線、振興中華民族;同時也涉及對台政策中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2021年3月18日中國提出「關於支持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在農林地、融資便利、資金支持、投資經營、研發創新、開拓內銷等面向提出具體支持措施,吸引台灣人才及技術前往。針對此「惠臺措施」,行政院批判質疑這是「糖衣毒藥」。
一、兩岸農業交流政策上升為兩岸政策之「重中之重」
值得關注是2021年2月中國政府發佈「中央一號文件」、1月召開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及2020年12月召開中央經濟會議,皆高度重視農產品「種源」、「種質」之種業問題。這顯示中國已將「種源」、「種質」視為發展農業現代化之「重中之重」。其中涉及對台政策部分,即是《農林22條措施》。
台灣政府各業管相關部會紛紛提出批判及對策,從執政的民進黨來說,這實為是一種農業統戰,不僅利於中國本身振興鄉村發展戰略,提高其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地位;同時更是從屬中國國家統一政策環節。大陸委員會宣稱這是「名為惠臺、實則利中」政策措施,其目的在磁吸臺灣農業人才、資本及技術,是對臺統戰的手段;而農業委員會直指台灣到對岸投資有相關管理,針對核心國家農業科技也有相關規範,提出中國惠台措施不會有太大效果。
首先,中國對台政策採取農業統戰策略。中國欲藉台灣資金與技術,協助自身發展基礎農業,陸續對台推出利多措施。例如1997-2006年設置「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2006-2011年成立「台灣農民創業園」、2005年公布15種原產於台灣的鮮水果零關稅、2007年公布19種台灣農產品(含蔬菜、茶)零關稅、2010年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公布18種農產品(含秋刀魚、石斑魚活魚運搬)3年降至零關稅等等所謂「惠臺」措施。
兩岸農業交流因藍綠政黨色彩而有所差異,由於台灣政黨內部欠缺一致性兩岸政策,從而利於陸方積極拉攏台灣政黨、政治人物及農會等相關團體,進行農業統戰。台灣許多優良的品種、種苗與技術等,可能經非法管道隨人員交流與投資等流出到中國。若干中國地方政府藉由設置各種台灣農業試驗區、創業園區吸引資金、技術及人才、種子,透過利用當地廉價勞工與土地成本生產,與台灣進行國際市場競爭。這除了搶佔台灣農產品原有的國際市場外,甚至透過小額貿易、走私或回銷打擊國內農產品價格,影響農民收益及產業發展。
二、兩岸農業交流政策陷入「九二共識」爭論,「單向融合」效果有限
其次,「九二共識」成為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的「政治前提」或「通關密語」。近年來,中國政府藉由設置「兩岸農業試驗區」及「台灣農創園」,已經產生群聚效應及示範作用。儘管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兩岸農業合作及交流無法展開兩岸中央層級政府機構或兩岸兩會對話與協商,但在民、共無「九二共識」政治前提下,2016年泛藍政黨執政八縣市首長曾進行兩岸城市交流,爭取獨享到農產品採購等八項利多;2019年泛藍獲得十五席次地方執政,尤其高雄市長韓國瑜亦組團赴港澳中進行城市交流及進行農產品採購銷售,維持兩岸最低限度農業交流與合作。
再者,中國政府採取單向拉攏融合措施,然其效果似乎十分有限。事實上,中國並無全面封鎖或壓制兩岸農業合作與交流,而是改採單向融合方式。例如透過城市交流與泛藍或第三勢力柯文哲執政台北市進行互動。這既有利於透過農業合作與交流,與台灣泛藍政黨和第三勢力維持互動;或者是民進黨執政縣市,則偏向與泛藍主政議會交流;同時也有利於吸收台灣農企及農才、資金及技術、優良農產品種。
然而,單向拉攏農業投資效果十分有限,農委會報告指出:相對於2005年前出現投資高峰,近10年赴中投資農業件數每年皆未超過10件,包括2016年2件、2017年4件、2018年6件、2019年1件、2020 年5件;且投資金額不斷下降,除2019年上揚外。台灣具技術優勢或生產仍多的農產品,若是公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農業產品項目」的409項內,這些違法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會送經濟部投審會並依規定裁罰。顯見,政府在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中,扮演監督把關及踩煞車角色。
三、民進黨在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中「反統戰」策略,解消農業西進的「磁吸效應」
最後,民進黨政府對兩岸農業交流及合作的「反統戰」。農委會批判上述《農林22條措施》是中國長期冀藉臺灣資金與技術協助其基礎農業發展,各級政府屢屢出臺各種名目之「惠臺」措施,表面惠臺,實際利中;並藉「同等待遇」或建立農產品「國家標準」等手段企圖矮化臺灣。此措施主要將各省市或中國中央有關部會行之有年的相關補助條列整理或重新歸納,實係「新瓶裝舊酒」。
同時,中國內部土地、工資大幅上漲,其國內市場受制新冠肺炎疫情需求不彰,通路與價格風險高,在農畜產業生產上也受到如秋行軍蟲、非洲豬瘟等疫病的影響;外銷市場遭逢美中貿易戰及部分國家的圍堵,出口管道不順暢。此外,中國對農業之補貼措施,具有時間短暫性、取得不穩定性、審批不透明性、政策落實的不確定性等,臺商近年實際投資件數不多,且農業投資與經營成本遠高於可能得到之獎補。藉此政策澄清試圖解消上述《農林22條措施》之磁吸效應。
回顧檢視民進黨政府首次執政時期兩岸農業交流政策,已於2004年12月公布《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這不但可以建立對國內植物品種有所保護規範,且與國際之接軌;亦可促進國內品種加速更新,進而強化農作物「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種權保護制度」,達到有效保護台灣農產品並增強其競爭優勢。《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通過後,又曾於民進黨政府第二次執政期間2018年5月23日修訂,但生效狀態卻是陷入不確定狀態,此即:「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也是未定,修正公布之第 4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儘管行政院農委會對於與該法相關之子法之制定,其法律體系建構頗為完備,例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植物品種性狀之檢定及追蹤檢定委任或委託辦法》、《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及試驗收費基準」》、《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等法規陸續完成。
面對中國鄉村振興戰略及兩岸農業合作與交流,台灣或可與時俱進全面盤整及重新檢視,相關法規以保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種權保護制度」。事實上,農委會修訂速度亦非常快速,2020年年 1 月 6 日完成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面對中國採取各種誘因積極拉攏台灣農業,台灣政府主管部會實有必要從法制面及制度面,以更積極態度規劃整體因應策略,尤其加強對新品種、新技術及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且應鼓勵及協助業者,向各國提出新品種專利申請或向國際智財局提出商標註冊等保護措施,始能鼓勵農業投入更多研發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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