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先前才因內部人員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現在又發生男調查官性騷擾女調查官的事件。媒體報導,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名高姓男調查官被6名女調查官集體控訴言語、肢體性騷擾。調查局昨 (9) 日證實,已召開考績會將高男記過,並改調基隆市調查站。
被控性騷擾的高姓調查官約50歲,2018年於桃園市調查處擔任組長。去年底接連被6名女調查官投訴,指高男時常藉故摸手、開黃腔,甚至在執行搜索時趁亂伸出鹹豬手。
案經調查局督察處內部調查,發現高男曾多次在女調查官面前,提及或暗示足以聯想到與性相關的話題,並使女調查官感覺到不舒服。考績會日前決議,高姓調查官記過1次並調職。
自由時報也分析,在職場上,究竟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律師丁昱仁解釋,如果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做出不受一般人歡迎,並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言詞、行為,而因此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表現等情況,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丁昱仁說,是否構成性騷擾,實務上會從被害人的個人觀點來判斷,意即被害人面對行為人的特定舉止時,對於對方的特定行為是否覺得摻雜了「性」的意味?這些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或不受到歡迎?而且,最關鍵的是,對於具有爭議性特定行為的感受,究竟是「一般人通常有的感受」?或「特定被害人獨有的感受」?
有關性騷擾的罰則部分,丁昱仁表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可對性騷擾者罰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則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部分屬刑事告訴乃論。
本文轉載自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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