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春秋

【柳金財】中國黨國威權體系控制下非政府組織:策略、發展及侷限性

從中共「十八大」到「十九大」發展,第五代領導人習近平執政權力越趨集中化,形成所謂「習核心」。儘管強調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之內涵,然其統治特徵仍是以「由上而下」政府主導,而非「由下而上」社會主治,「社會治理」成為黨國解決其國家風險、社會衝突及顏色革命之國家戰略,以防止黑天鵝、灰犀牛事件爆發,及「顏色革命」侵襲。習近平主政下中國社會越趨於政治緊縮,無論是政治透明化、自由化、媒體輿論獨立、公民言論及結社等指標,幾乎皆呈現下滑。

 

換言之,國際主流媒體及不少學者認為,中國社會不是越來越民主、自由,而是在黨國監控下公民社會越發受壓制而欠缺自主性。中國社會正因經濟發展過度轉型時期,導致社會矛盾匯聚及風險社會來臨,公民社會不斷挑戰黨國權力,「穩定壓倒一切」、「維穩」成為黨國維持政治社會秩序「重中之重」治術。

 

無庸置疑,這勢將激發黨國體系與公民社會間緊張、對立及衝突關係。這些社會衝突包括諸多公民及社會各階層維權抗爭事件,例如中產階級業主維權、環境保護及公害鄰避運動、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企業裁員及拖欠工資抗爭、P2P網路金融借貸倒閉維權事件及退伍軍人維權抗爭等;同時也要防範治安惡化、詐騙與黑幫勢力活動日益猖獗。其中,上述公眾維權抗爭事件主要源自黨國治理缺失,也屬於憲法保障公民權之環節。

  

一、中國社會組織發展及侷限性

 

中共建國初期全國性社團只有44個,文革前夕的1965年,全國性社團接近100個,地方性社團6000個左右;20世紀九十年代初,全國性社團1600多個,地方性社團發展到近20萬個。中共十八大前夕,全國登記的社會組織達46.2萬個;截至2021年3月,全國登記的社會組織已超過90萬個,總數量比十八大以前接近翻一番。從數據推論,中國社會組織的規模,整體上一直處於穩步增長擴大的趨勢。中國政府曾一再澄清非因門檻過高導致社會組織難以成立,以致非法社會組織普遍存在。

 

近幾年來,中國社會組織正從「數量增長」轉向「質量提升」。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地方性社會組織已遍佈所有行業和各個領域,其中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成立其門檻,理應比地方性和基層社會組織更為嚴格,必須具備行業代表性和會員廣泛性。從社會組織的層級看,成立地方性特別是市、縣層面的社會組織的難度,低於成立省級層面和全國性的社會組織。這也是為什麼地方和基層社會組織的增長率,遠遠大於全國性社會組織的原因。這凸顯全國性社會組織設置之困難性,黨國在制度設計上排除相同或類似訴求民眾共同組織全國性社會組織,避免其串聯整合資源,形成集體行動滋生維權抗爭的事件,衝擊社會秩序穩定。

 

然黨國體系卻將「維穩工作」,視為其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發展關鍵目標,視公眾組成社會組織為「非法」結社從而取締之,藉由「雙重管理」體制(登記機關、業務機關)限縮社會組織設置成立,若無依法登記即屬「非法社會組織」,例如在退伍軍人維權抗爭事件中組成「中國退伍軍人協會」即被視為非法組織加以打擊,此組織已經趨向組織性、全國性發展,黨國採取強硬方式處置限制社會組織成立及發展。

 

中國退伍軍人維權抗爭事件中組成「中國退伍軍人協會」,被視為非法組織加以打擊。圖/取自網路

 

有關前述「雙重管理體制」制度設計,被批評為限制中國社會組織發展。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黨國體系管理社會團體的原則是「雙重管理體制」和「非競爭原則」。「雙重管理體制」指社會團體必須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兩個行政部門管理。通常而言,前者是各級民政部門,後者則依社團團體的性質不同,須有相應的政府業務單位願意讓這些社會組織「掛靠」。至於「非競爭原則」,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登記管理機關不批准籌備「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的代表,這就形成「一地一業一會」的「非競爭原則」。雙重管理體制的制度設計固然強化對社會組織之監控,但卻以遏制其蓬勃發展為代價。

 

近年中國政府強調「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藉由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讓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逐漸採取「去行政化」方式處理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關係。以行業協會商會為例,2015 年 7 月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主辦、主管、聯繫、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脫鈎。具體措施包含:機構分離,規範綜合監管關係;職能分離,規範行政委託和職責分工關係;資產財務分離,規範財產關係;人員管理分離,規範用人關係;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規範管理關係。儘管這似乎表面看來社會組織要擺脫「第二政府」和政府派出機關的地位,但是黨國仍透過政治統戰方式將具有影響力社會組織吸納進來。

 

確實,黨國也藉由政治統戰、「政治吸納」策略,透過「政治安排」吸納正式合法社會組織領導菁英,使其成為黨國成員或外圍民主黨派成員,主要是安排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工會、商會領導職務,擴大黨國權力合法性基礎,也降低社會組織自主性。顯然,黨國採取「雙重策略」處置所謂合法及非法社會組織,此即對合法社會組織加以「政治吸納」,但對所謂非法社會組織則施以專項打擊治理,導致社會組織從屬於黨國體系,不僅遏制其發展也降低其對抗性,若社會組織不順從黨國體系意志,則可能變成非法組織而遭取締,這導致中國公民社會難以健康成熟。

    

二、黨國限制公民社會自主性之措施

 

黨國體系以維穩工作為統治首要目標,藉此降低爆發群體事件對社會穩定及政治安全衝擊。自中國第五代領導人主政以來,黨國威權統合主義體制強化對社會控制日趨嚴格,依據《2019年中國社會組織報告》稱,黨國對社會組織(或稱非政府組織,NGO)管控具有五個「近20年所未有」特色,包括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力度、清理規範註冊社會組織力度、社會組織年檢年報審核與處罰之嚴、社會組織監管力度之大、社會組織註冊登記審核把關之嚴格。顯見,黨國加強對公民社會自主性發展控制,其手段還包括:

首先 ,黨國在社會組織中進行黨建工作。2016年8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指出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應同時關注加強黨的領導及依法管理。習近平曾指出越是情況復雜、基礎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黨的組織、做好黨的工作,確保全覆蓋,固本強基,防止「木桶效應」。中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面臨情況新、經驗少、困難多,及黨組織影響力和滲透力不強等問題。相對而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相對落後於社區黨建和新經濟組織黨建,成為基層黨建工作的「短板」。

 

進一步言之 ,黨組織建設應為社會組織成員所認同和接受,強化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確保其發展方向。前述《意見》要求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應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保障。基此,中國民政部曾專門下發通知,要求社會組織辦理登記審批時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等內容,以促其黨建工作同步開展。這顯示中國黨國體制並未分離,民政部下發黨的組織建設通知給社會組織,這顯示中國共產黨仍介入社會組織登記、運作。

 

其次,黨國增加公共安全支出及強化對政法、公安領導:近年來,中國政府在公共安全支出增長率,甚至高於國防費增長率,且在公共安全支出總額超過國防費,這凸顯國家對公民社會鎮壓力度及頻率增加;黨國運用強制性合法暴力鎮壓公民社會的資源與能力增加,降低其與公民社會協商意願,此成為黨國治理社會、壓制維權抗爭運動之利器。這表示黨國體系的「專制性權力」越趨明顯,而與公民社會協商「基礎性權力」越趨衰弱。

 

同時,加強黨國對政法及公安絕對領導。強調防範、應對及化解七大國家風險挑戰,強化「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維穩角色,將「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職責交由「政法委」;將「中央維穩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職責劃歸「政法委」。同時加強公安部最為政法委業務執行機構,及「維穩」執法重要部門並強化其警察權。如此,公安機關在政府部門中維穩角色越趨重要,「警察國家」特徵也會越趨明顯。

 

再者,透過法律限制中國公民社會發展空間。「十九大」前夕,在「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具體展現為 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放寬中國本土基金會向公眾籌款的限制,這有利於非營利組織徵集財源,提升其治理能力與績效;但2017年1月生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管法),壓制中國民間組織的境外資金與人員交流,改由順從政府的本土基金會來提供公眾籌款與政府資金。值得特別說明是,例如李明哲案正是境外非政府組織持續協助中國境內機構與人士運作境外資金,而遭「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中國政府透過《境管法》弱化其內部社會組織之匯集資金來源基礎,試圖切斷境內社會組織及境外敵對非友善社會組織之關聯。

 

儘管中國政府允許公民組織非政府組織,但並非對各類非政府組織存在「一視同仁」立場,特別是與公民權力倡議有關的NGO,已面臨生存發展困境。

 

黨國一再打擊訴求人權保障之公民社會組織,例如:

2014-2015年期間,中國社會頻頻發生工運期間,替勞工維權的這類組織遭受打壓;2017年1月實施《境管法》,限制境內NGO收受海外的財務支持及人才培訓,導致其財務及經營遇到困境。此外,涉及敏感政治議題,如2018年跨及數省退伍軍人維權抗爭規模日益擴大,「中國解放軍退伍軍人協會」即被視為非法社會組織,而被打壓要求解散。

 

復次,實行社會信用體系進行數位科技監控:強調「科技支撐的治理模式」,強化科技技術進行社會控制。2020年全面實施社會信用體系更強化數位監控,包括建構平安中國、平安城市、天網工程及雪亮工程,預測監視器到2022年將成長至6.26億部,實現城市及鄉村治安防空達到「全域覆蓋、全網共享、全時可用、全程可控」目標,社會信用體系不僅對公民及社會組織監控,更對維權人士及所謂「非法政治組織」進行政治監控。

 

這導致黨國集權體制與科技威權主義結合,形成數位監控體系,壓縮公民社會發展及各式各樣維權抗爭活動滋生。 運用社會信用體系固然有降低犯罪率,強化政府對風險社會管控,監控黨國人員、公眾及公民社會中社會組織,這不僅減少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社會轉型風險;同時實施科技監控社會,導致黨國威權主義更加集權化,此固然強化黨國統治穩定性,卻以壓抑公民社會自主性為代價。

 

黨國集權體制與科技威權主義結合,形成數位監控體系,壓縮公民社會發展及各式各樣維權抗爭活動滋生。圖/網路

 

最後,推動「平安中國」創新社會治理體系:透過黨的「群眾路線」及結合「社會治理」,藉由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調動城鄉群眾、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主自治的積極性,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推進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藉由建構「楓橋經驗」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推動「平安中國」建設維繫社會穩定,尤其是針對「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必須「緊盯涉黑涉惡重大案件、黑惡勢力經濟基礎、背後關係網、保護網不放」。

 

三、切斷境外非政府組織與境內社會組織聯繫,降低其社會自主性

 

值得關注是,中國政府也積試圖切斷其境內社會組織及成員,與境外勢力聯繫,壓制社會自主性力量獲得來自境外非政府組織或政府奧援,例如許多律師、新聞媒體記者及大學教授,動輒被控訴「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因非法參與境外非法組織。2015年7月,中國爆發709「維權律師」大抓捕事件涉及23個省市;2016年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世鋒等人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處刑。同年與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在香港創建「人權衛士緊急救援協會」的瑞典籍人權活動家彼得·達林,成為第一位因為支持中國人權運動而遭逮捕拘留的外籍人士。

 

總體而論,西方媒體批判中國黨政組織或「群層組織」已成為監視、打壓及迫害「新黑五類」政治工具,包括維權律師、地下宗教、異見人士、網路領袖及弱勢社群的「第一線」,尤其「箝制、改造」異議人士及各宗教團體。黨國體系藉由此種專項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做法,可能是一種碾壓公民社會,降低其對抗黨國體系之能力與削弱其自主性之策略,甚至經由切斷境內社會組織與境外勢力或非政府組織聯繫關係,從而使其變成「孤島」欠缺來自境外奧援及資源連結,規避西方國家透過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國公民社會組織,建立起策略合作夥伴關係,從而增加黨國體系治理社會之難度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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