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春秋

【柳金財】以「黨內民主」替代「基層民主」?中國鄉鎮黨委書記「公推直選」的作用及侷限性

中國鄉鎮幹部於夜間召開村民小組長換屆會議。圖/中國日報

中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所推動基層民主選舉,曾為西方國家及國際媒體所關注,認為這是在黨國威權體制下植入「民主」,尤其1998年四川省遂寧市步雲鄉首次進行鄉長直選,更是讓美國著名Times雜誌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年間「五十」件大事之一,可見基層選舉及民主意義非凡。然而,在2001年步雲鄉長再次改選時卻被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違憲」,至此鄉鎮長直接選舉模式幾乎「壽終正寢」。

 

然而,仍然有不少中國地方進行改良式的鄉鎮長「公推直選」模式,既能滿足基層民眾對鄉鎮治理渴望及需求,也能緩解地方黨國及基層社會衝突。儘管如此,存在黨國體制中「黨管幹部」原則,卻慣性束縛鄉鎮長「公推直選」模式,實際上「公推直選」鄉鎮長也受控於縣級政府難以展現捍衛轄區地方利益。最近這幾年,中國黨國體系更是倡議以「公推直選」鄉鎮黨委書記,替代鄉鎮長直選或「公推直選」模式,形成「黨內改革」優先於「國家改革」,「黨內民主」優先於「地方民主」,此為政治衰退現象。

 

一、「黨管幹部」制度慣性束縛導致鄉鎮長即使直選,也受控於縣級政府難以展現捍衛轄區利益

 

「黨管幹部」一向是中共黨國的重要組織原則之一,為幹部人事制度的核心原則。黨管幹部制度構成黨國體制運作基礎,其功能在於實現幹部的形成與遴選、整合各種利益表達、動員與社會化職能及目標制訂功能。依循「黨管幹部」原則,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制訂幹部路線,掌握著各級各類幹部的培養、選拔、任用、考核和監督等權力。中共黨國體制之所以採取「黨管幹部」原則其目的在於控制幹部,保證黨和政府各項政策方針獲得落實貫徹。

 

這種政治控制即是上級以人事任免作為制約下級的最有力手段,中共中央及其組織系統在官員選擇與管理中處於核心地位。因此,任何鄉鎮長選舉改革從試點選擇、政策制訂、策略與部署,各種條件與標準的確定皆由上級黨委討論決定,並由同級黨組織部具體實施。儘管鄉鎮長選舉改革中採取群眾提名、預選、競選演說等多樣化選舉程序,但總體上並未脫離「黨管幹部」的原則框架。

 

換言之,即使鄉鎮長選舉後地方黨國體系仍具有「審批權」,經選舉產生的鄉鎮長需經上級組織批准,上級組織有權宣布選舉無效。鄉鎮長選舉制度變革並無法完全扭轉傳統黨國任命權,此非等同於西方意義的競選,而是在堅持黨領導下的非政黨競爭式選舉。

 

由於中國普遍縣級政治領導反對鄉鎮長直選,認為此種改革與既存幹部管理制度存在衝突,要求直選後的鄉鎮長仍須接受黨國幹部管理體制的規範,例如簽訂內容廣泛的目標責任書、接受「一票否決制」的政績考核及幹部調動問題(如將直選鄉鎮長改派為鄉鎮黨委書記),尤其是縣級政府仍有權隨時調動鄉鎮領導。這導致往往鄉民直選鄉鎮長後,當選者卻被改派為鄉鎮黨委書記或甚至調離至其他鄉鎮的現象。確實直選鄉鎮長其政治自主性及獨立性較高,基於選民民意及壓力,更有可能抗衡來自地方黨國的行政指令,並挑戰其權威。

 

二、黨國的替代性改革方案,以「公推直選」鄉鎮黨委書記取代鄉鎮長直選

 

「公推直選」此種選舉模式的起源,最先是從四川省發端,1998年9至11月遂寧市蓮花鄉、東禪鎮開啟全國鄉鎮黨委書記直選先河。2001年,平昌縣進行鄉鎮黨委班子「公推直選」的試點實驗。直至中共黨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範圍」,四川省委決定擴大鄉鎮黨委負責人「公推直選」範圍。所謂「公推直選」模式被提出應用於鄉鎮黨委領導的選拔,「公推直選」具體程序包括公開推薦、民主評議、組織考察和黨內直接選舉。黨國進行鄉鎮黨委「公推直選」的選舉改革,利於強化地方黨國的政黨適應性。

 

「公推直選」鄉鎮黨委書記被中共地方黨國視為基層政治民主改革,然而卻被學者質疑為試圖「黨內民主」替代「基層民主」。1998-2003年期間,「公推直選」可說仍只是停留在少數省份「試點」層面; 2004年開始試點大範圍展開,包括雲南、重慶、吉林、江西、河南、河北、安徽、廣西、貴州先後加入試點行列;2004-2007年期間,中國即有300多個鄉鎮黨委換屆採取公推方式產生候選人,其中四川省與江蘇省是試點最多省份。

 

三、鄉鎮黨委書記「公推直選」存在難解問題

 

近年來,中共已在四川、廣東、山西、河南、廣西、湖北、江蘇等省進行改革嘗試,最終鄉鎮長直選改革試點讓位於鄉鎮黨委書記及鄉鎮長「公推直選」模式,藉此鞏固黨執政基礎及提高施政效率。「公推直選」中「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同時並存,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直接選舉範圍及發展「黨內民主」多種形式。

 

基本上,鄉鎮黨委選舉制度改革,並未遭遇如同鄉鎮長直選改革困境的命運,其選舉試點不斷擴大,這與近年來中共重視發展「黨內民主」有關,因而相對於鄉鎮長直選模式,鄉鎮黨委書記「公推直選」更受到黨國高層的肯定與推廣。然而,「公推直選」鄉鎮黨委書記選舉方式存有若干問題:

 

首先,與「民主集中制」的架接結合機制並非十分順暢,仍存在政治意識、合法性及適應性等制約因素。其次,授權關係不一致問題:黨、政系統各自具有對選民施政承諾,施政綱領的差異使得黨、政系統存在潛在衝突可能性,降低鄉鎮政府治理能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供給水平。

 

復次,候選人提名方式欠完善:提名仍過於偏重組織意圖,優先於黨員自我提名及群眾推薦。再者,任期內職務調動頻繁:造成地方政策的非延續性,部分當選的「一把手」喪失責任感。最後,突破中共黨內規章與國家法規: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和選舉程序分別突破《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後,在委員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採取多種形式的候選人產生方式,並將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

 

四、鄉鎮長直選改革沒落及「基層民主」倒退

 

中共地方黨國往往持功利主義角度檢視地方競爭性選舉,為有效緩和或解決鄉鎮治理危機之工具,推動競爭性選舉的目的在於試圖擺脫治理困境、減輕農民負擔、提高效率或緩解幹群緊張關係。然一旦這些問題解決後或壓力減輕、消失後,競爭性選舉的推行便失去其必要性與動力。這可以解釋為何許多地方進行鄉鎮長直選制度改革後,往往在解決鄉鎮治理困境後,此直選制度就面臨「人亡政息」挑戰。

 

事實上,中共地方黨國在基層的競爭性或民主性選舉中,其控制能力並未完全弱化,藉由運作「黨管幹部」原則,使得鄉鎮選舉整個過程及環節並未能有效跳脫黨的控制。儘管,「公推直選」雖強調差額選舉與競爭性,但卻形成黨委對候選人推薦權的壟斷,其實這是對鄉鎮人大代表法定權利之侵犯。

 

目前多數鄉鎮長選舉改革僅以「點」的個案形式進行試點、試驗,尚未發展成全面式大範圍的制度性改革,極易產生「孤島」現象陷入改革困境。儘管也有地方鄉鎮長選舉制度變革逐漸趨向競爭性,但卻難以跳脫傳統的「黨管幹部」原則,及無法改變自上而下的「壓力型體制」及以GDP增長為導向的政績考核機制。因此,僅僅只是進行鄉鎮長直選並無法完全達到鄉村有效治理。鄉鎮體制改革必須是綜合配套改革,同步進行財稅體制、幹部選舉制度、政績考核機制等各領域,始能克服鄉村治理危機。

 

中國鄉鎮長直選改革試點,已為鄉鎮黨委書記所替代,形成「黨內民主」發展邏輯,優先於「基層民主」,這導致中國民主化路徑時欠缺「地方自治」基礎。而鄉鎮黨委書記「公推直選」制度改革,逐漸替代鄉鎮長直選模式,這意味著中國基層民主的倒退化。例如四川省極力推動鄉鎮黨委書記「公推直選」,而不再是推動鄉鎮長直接選舉,儘管在四川省、雲南省及浙江省等地仍進行著選民直選鄉鎮長的零星個案試點。

 

綜觀中共黨國體系的政治改革策略選擇,仍是地方「黨內民主」改革優先於「基層民主」改革。如此,僅著重於黨內部改革,而不關注國家與公民社會關係調整,顯見中國民主化路徑充滿荊棘及險阻,從「基層民主」發展到「國家民主」並非是一條自然生成的政治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