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跟騷法)將在本週五三讀,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今天(16日)與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執政黨、行政機關捐棄成見,從被害人需求、社會安全網完備來考量立法,別讓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時代力量黨團今天邀請現代婦女基金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被害保護不能漏,跟騷防治要補洞」記者會。副總召陳椒華指出,從立法目的來看,跟蹤騷擾行為的要件,本來就不必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然而政院版第3條卻將「跟蹤騷擾行為」,增加「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與立法目的未盡相符。
幹事長王婉諭說,據政院版草案第5條規定,被害人需符合兩項要件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一是警察機關已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第二,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騷行為,也就是說,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前提,一定要警察機關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
王婉諭呼籲,不該強求所有跟騷狀況下都要先有書面告誡,才能聲請保護令,如果當被害人有受跟蹤騷擾行為之急迫危險時,至少要和家暴法一樣,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而緊急保護令聲請權在於機關,也可避免聲請浮濫的問題。
總召邱顯智補充,書面告誡是行政院版保護令的前提條件,如果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被害人就不能聲請保護令。他呼籲,為了避免爭議,應明文規定,讓被害人在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時的救濟方式。
現代婦女基金會王秋嵐研究員表示,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上,鮮少像我國行政院版草案,在構成要件上限定性或性別之要件,跟騷法的立法應該著眼於跟蹤騷擾的過程和結果,而不是它的動機,因為動機不但難以判斷,執法機關也會感到困擾。
本文轉載自新頭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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