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其他技術人員相比,律師這個職業,似乎更常跟一些社會理念連結在一起。比如說,一般會有「人權律師」的稱呼,但鮮少出現「人權建築師」或「人權工程師」的說法。至少,我從來沒聽過(不排除是我孤陋寡聞)。
不過老實說,這樣的連結,跟我對律師工作的認知頗有落差。就我的個人經驗,律師工作主要不是宣揚理念的傳教士,反而比較像為委託人服務的傭兵。當然,「傭兵」只是比喻。在國家掌握壓倒性武力的現代社會,私鬥原則上不被允許,而是要透過國家來息紛止爭。然而,為了因應高度分化的現代社會,國家機關不得不使用複雜的法律語言,對於一般人而言非常艱澀。
所以,律師就是扮演當事人與國家之間的中介角色,盡量把當事人的訴求「翻譯」成最適合的法律語言,爭取國家機關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斷(訴訟業務)。又或者,為當事人作出建議或其他安排,以求降低遭受不利判斷的風險(非訟業務)。一旦接受委託,我就以法律知識與敘事說理的能力來為當事人服務,並且收取報酬,就是這麼簡單。
這並不是說,律師都沒有理念。重點在於,這些理念只是個人內心的想法,跟律師工作本身並沒有直接關係。律師並不是為抽象的「理念」服務,而是為特定「當事人」的具體「利益」服務。這裡的利益,可能是錢,可能是自由,也可能是命。律師的工作就是要守住這些利益(被告的時候),抑或奪走別人的利益(告人的時候)。用比較直白的方式來形容,就是要不斷設法提防別人,以及對付別人。
社會上有三種看破人間的工作:教士、醫師、司法人員
這是一種冰冷殘酷的工作,置身於衝突的漩渦當中,跟理念青年的熱血想像相距甚遠。巴爾札克曾經說過,社會上有三種看破人間的工作:教士、醫師、司法人員,他們「哀悼所有的德行和所有的幻象」,而其中最不幸的莫過於律師(參《夏倍上校》)。這番話或許未盡正確,但仍然多少有點道理。”Legal High”的主角古美門總是不斷嘲弄新人律師黛真知子的「善良」,其實也是相同心理的反映,只是戲劇手法呈現起來比較誇張罷了。
當然,律師不是不講「善良」,臺灣《律師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也是:「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不過問題來了,什麼是「人權」?我從來沒見過抽象的「人」,只見過一個個具體的「當事人」。保障當事人,就是律師保障人權的方式。至於律師在工作當中所談的「正義」也受到雙重的限制:第一、要以法律為基準;第二、要符合當事人的最大利益。這是一種「有立場的正義」,而不是純粹從理念出發的正義。
我認為,這也是律師這份職業時常受人揶揄的原因之一。人們往往會對「看立場說話」的人物沒有好感,覺得這是為了利益放棄節操。然而,如果人類真的能夠沒有立場,那就不需要法律程序。之所以會有法律程序,正是因為承認每個人都只能看到特定視角的景象,沒有人能看到事態的全貌。所以要安排一個程序,讓各方都有機會提出主張,才能在匯整對照的過程中盡可能接近事實(也只是「盡可能」)。如果否定「看立場說話」,其實也就是否定了法律程序本身。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工作就是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為當事人把訴求傳達出來。律師代言的並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具體的當事人。說起來,律師並不比其他職業更接近正義,但也不必然就唯利是視毫無節操。既不偉大,也不卑微,就是一個律師。
人權律師的出現
如果在某些國家當中,律師貌似呈現出人權理念代言人的形象,那其實並不是因為這份工作真的比較接近人權或正義,而是因為律師在本質上是一種「看立場說話」的職業,而這些國家的統治者除了自己的立場之外,不允許有人表達其他立場,所以要對律師用囚禁或吊銷執照等方式予以翦除。
因此,越是像這樣的國家,往往越容易出現著名的「人權律師」,但律師實際上能作的事往往也越少,甚或自己都會淪為需要被「保障」的對象,「人權律師就是人權需要被保障的律師」是這種國家的一大特色。反之,越是發展成熟的法律體系,律師作為普通技術人員的形象就越明顯。這跟老子所謂「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是一樣的道理。我由衷希望,可以終生當一個普通的技術人員,而不要被迫成為身陷類似情境的「人權律師」。
=========================
(本文僅代表作者意見,若有任何指教,歡迎來稿)
【六都春秋】臉書:https://goo.gl/hshqvS
=========================
〔延伸閱讀〕
【評論】「兩岸伴侶」跨國同婚爭議 不把所有事情一起包裹提案就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