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請宜蘭縣議會依職權監督宜蘭縣政府,依法公告「宜蘭縣歷史空間審議委員會」106年度第3次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公開會議記錄,並依會議決議指定登錄礁溪天主堂(礁溪天主堂、辦公室及宿舍、慈惠幼稚園、文聲復健院等)之法定文資身分。
說明:
旨揭建物已於2017年11月8日所召開「宜蘭縣歷史空間審議委員會106年度第3次審查會議」中完成審查,然自審查會議完畢迄今已逾半年,宜蘭縣政府尚未依法公告審查結論與公開會議記錄,顯於法未合。
旨揭建物之暫定古蹟身分,已於2018年4月30日屆滿,然宜蘭縣政府迄今未依審查結果完成公告,亦未依法完成古蹟指定,亦未依法延長其暫定古蹟之效力,顯於法未合。
宜蘭縣政府供稱「由於審議過程發現資料有誤,認為應先將資料補正再重行審議,整個審查與公告程序並未完成,才未對外公開審查結果。」縱然宜縣府所稱民間自提的資料例如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之相關資料有誤,然以「資料補正」為由重行審議於法無據,宜蘭縣政府應依法完成公告後,再依職權處分與補正,而非藉以推託拖延拒不公告,甚至意圖濫權違法重行審查。
基礎資料正確與否,一來應為審查前即應先行核對查證之程序,二來基礎資料之正確性與其文資價值並無衝突,以此拒不公告已違法在先,重行審議更是於法無據!
博萮上週已函請行政院與文化部,應確實督導宜蘭縣政府依法行政,或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八條,逕予代行處理。
建請宜蘭縣議會基於職權,應監督宜蘭縣政府依法行政,莫放任宜蘭縣政府恣意妄為!
【相關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第七項:「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於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者,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
(本文經原作者孫博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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