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民政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停2021年第七批非法社會組織網站及其新媒體賬號,清除有關關聯網頁。此次關停涉及中國數字仿真聯盟、中國洗車行業聯盟、中國泰山北鬥聯盟、中國城市清潔清洗管理協會、中國集郵文化中心等11家已被取締的非法社會組織。事實上,自本年2月18日以來黨國已持續進行七次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依據《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已取締的「非法社會組織」的網站進行排查,前期已分六批次關停67家非法社會組織網站及其開辦的微信、微博等新媒體賬號。黨國加大對非法社會組織的打擊整治力度,希冀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一、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總體趨向數量增長、增幅下降及多元化
中共改革開放之初 ,各種學術類社會組織蓬勃發展 ,後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和農民合作基金會 此兩種典型類別的社會組織占總數近 2/3,此延續到 80年代後期 ,出現不少行業協會 、 公益基金會 、 社會服務機構和遍及諸多社會領域的結社組織 ,其比重 、 規模 、 影響皆不明顯。2007年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其領域分布 ,在全國縣以上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的社會團體共 21.17萬家、民辦非企業單位 17.39萬家 、 基金會 1340家 ,計 38.69萬家 。三類社會組織按照 14個主要類別的領域分布社會組織的發展已遍及社會生活領域,其中教育約占 26%、社會服務占 13%及健康衛生占 10%。這種領域分布呈現多元化特徵,顯示社會組織的類型開始朝向多樣性發展 。
2021年2月9日民政部日前啟用新版「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台」,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平台顯示各級民政部門共登記社會組織超過90萬個,其中全國性社會組織2292個。另從2021年11月7發布《中國社會組織報告(2021)》指出,中共社會組織總體增速下滑,社會組織的發展愈加由重數量發展轉向重質量發展。2020年社會組織總體增長速度有所減緩,根據2021年《中國民政統計年鑒》,截至2020年底,全國社會組織總量為894162個,與2019年的866335個相比,增長27827個,增速為3.21%,增速下降2.77%,下降幅度超過2019年下降幅度的2倍。
中共社會團體在數量上持續增長,在特定領域包括扶貧助困、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發揮重要的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社會團體37.16萬個,占社會組織總量的42.90%,與2018年的36.62萬個相比,總量增加了0.54萬個,增長1.48%,增速下降1.74%。與十年前相比,社會團體數量增長56%。在此期間社會團體的增長率變化呈現「下降-上升-下降-上升-下降」的波動態勢。2006-2011年期間社會團體占社會組織總量的比例一直在55%左右波動,為比重最大的社會組織。自2011年開始,社會團體占社會組織總量的比例逐年遞減,2019年底占社會組織總量的比例為42.90%,顯示中共社會組織其構成領域趨於多元化。
二、中共黨國體制實施「雙重策略」,既強化對社會組織之監管,也治理整頓非法社會組織
自1989年制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歷經1998年、2016年修訂,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受到「雙重管理體制」、分級控制。2007年黨國開始正式用「社會組織」代替「民間組織」。民間組織的「民間」是與「政府」、官方相對應,反映「官」與「民」相對應的角色關係。中共黨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十七大把民間組織納入社會建設與管理機制中,成為社會治理重心,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
2020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民法典》明確社會組織的法人地位,給予社會組織非營利法人的定位,為社會組織分類規範提供明確依據,同年發布的《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對社會組織的規範性運作進行更為細緻的規定,社會組織的發展愈加由重數量發展轉向重質量發展。2019年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發揮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領導作用,發揮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和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從黨國與社會組織互動關係發展的經驗顯示:基層黨組織的作用,為社會組織發展築牢群眾基礎;發揮行政力量,為社會組織發展營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對社會組織採取管、放並重的治理方式;加強黨國與社會組織之廣泛合作。
黨國各級黨政領導對社會組織的支持往往成為其合法性的來源 ,其正式的批示 、 批件或者經領導圈閱的報告,甚至是領導出席會議的發言稿 , 都成為社會組織合法成立並得到黨政機構支持的標誌 。社會組織被納入黨政領導管轄的範圍內 , 成為體制內的組成部分 。社會組織建構受到黨政機構影響 ,與黨政組織的行政級別相對應的層級結構和上下級隸屬關系,最終導致其陷入 「類科層化 」或 「官僚化 」 困境。
中共確實存在一個遠大於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第三部門」社會,既往這些社會組織透過各政府及權力部門之認可或批準。大量非政府組織被拒於民間組織合法性架構及政府監管之外,並沒有統一對口的登記及註冊機制,也欠缺監管部門難以從社會控制體系獲得合法性基礎。這些「法外」的民間組織,包括工商註冊的非營利組織、單位掛靠社團、農村社區發展組織、農民經濟合作組織、農村社區的公益或互助組織、海外在華資助組織、海外在華項目組織、海外在華商會及宗教團體。這些組織絕大多數欠缺統一登記及註冊,往往成為被治理整頓及專項打擊對象。
三、大陸公民社會健全發展仍有待完善,與黨國對抗性似有增加趨勢
2021年3月中共民政部發布《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進行專項行動目的主要是藉由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政府主導力量,治理整頓非法社會組織對社會危害。從黨國界定來說,非法社會組織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以及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還包括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組織。
就黨國管理與監督角度檢視之,界定社會組織積極作用,主要是發揮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中的作用。經由合法登記社會組織受到「雙重管理」及「分級管理」控制,其自主性來自黨國所賦權。透過「分類控制系統」機制,意即組織性質與倡議內容若符合黨國主觀政治價值判斷,始可獲取政治合法性而得以確保組織生存。任何社會團體登記注冊皆須掛靠在正式黨政機關作為其主管部門,這些主管機關的黨政部門對社會組織負有政治領導責任;且絕大多數具社會影響之民間組織大多數是黨國所創立,儘管從組織上逐漸脫離但仍維持緊密合作關係。
大陸公民社會係屬於政府主導型公民社會,具有明顯官民兩重性特徵,相對西方國家的社會組織如自主性、志願性、非政府性特徵較為不明顯,受到黨國體系之主導及控制。儘管也有些社會組織則完全由公民所自發組建,並無在黨國體系部門登記,也無接受黨國領導及指導,導致社會組織對黨國之反抗。隨社會組織蓬勃發展進一步可能削弱黨國對社會的領導及控制能力,黨國也因社會組織在「顏色革命」中扮演反政府角色,從而加深非政府組織對政府統治合法性挑戰之疑慮。
雖然,大多數社會組織皆有與黨國體系合作意願,且黨國透過政治吸納方式將社會組織人才政治安排至體系內,使其難以對抗黨國權威。但非政府組織對政府而言猶如一把雙面刃,若黨國政策及行為符合社會組織發展之制度環境,則民間組織與政府關係趨向合作,從而利於社會發展及政治穩定;若是黨國政策及行為偏離社會公共利益,則非政府阻止就難以黨國進行合作,而是成為政府的對立面而需要加以打擊敵對勢力。短期內,固然大陸現存社會組織尚不足以挑戰中共黨國領導及權威;但從長期來說,非政府組織之興起對黨國權力也會產生分散及挑戰、弱化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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